内蒙古出台法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09.10.2018  23:03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张冰洁 实习生 郭磊) 10月9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新闻发布会。全媒体记者了解到,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的修订紧紧围绕我区物业管理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平衡各方利益,强化法律支撑,在原有条款上有许多突破点,为维护广大业主、物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车辆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不得处分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此外,为更好地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落实《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四项地方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至2020年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在活动期间,内蒙古将实施重点加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旗县(市区)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等基层物业管理工作机构建设。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机构,解决物业服务费收缴难问题。各地可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探索建立拖欠物业费人员信息依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政策措施。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对违反物业招投标管理、不依法履行合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违法经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将相应结果应用到信用评价和管理使用过程中。结合物业项目实际,建立消防、电、气、水、热、电梯、电信基础设施以及沙尘、大风、暴雨、暴风雪、严寒等各类应急预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物业服务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多项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的正式实施,为大力推进和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