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厅长、盟市公安局长联系方式 直接受理涉黑涉恶线索举报

12.10.2018  11:42

  根据内蒙古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度挖掘涉黑涉恶涉伞等重大线索,公安厅决定集中对外公布自治区公安厅长、各盟市公安局长受理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动员广大群众踊跃举报身边的黑恶勢力及其保护伞。

  在举报内容上,包括重大涉黑涉恶线索,重点是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强占土地草场、侵吞国有矿产、充当“讨债公司”、组织“围胡”赌博、垄断物业管理小区装修等15类黑恶势力线索。

  同时,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也是举报重点。

  在举报受理方式上,内蒙古公安厅明确要求,除公安机关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电话外,各地还需开通三种举报方式,即:设立单独的局长受理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设立举报信箱,公布邮编、地址,署名公安局局长签收,由专人登记管理;在互联网设立邮箱,鼓励群众从互联网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由专人定时签收管理。从而便于群众直接向公安局长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为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实见效,内蒙古公安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内蒙古公安厅对各地开通举报方式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举报受理方式畅通有效;各地公安局长要亲自过问以上受理举报工作,对接到的举报线索逐件登记,签批处理意见。对确属涉黑涉恶线索的,录入扫黑除恶工作平台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摸排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办理。对不属于涉黑涉恶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要定期回访举报人,反馈核查结论,听取举报人意见,做到件件有回音;坚决防止发生泄漏举报人信息、给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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