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通报5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04.12.2017  00:40

   1. 五原县天吉泰镇熊万库村三组原组长田建英向村民多摊派水费问题。 2010年至2014年期间,田建英向社员摊派水费时多收取了196477元,事发后,田建英向村民退还162977元,并将剩余的33500元退回村里,五原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2.五原县塔尔湖镇五份桥三组原组长屈文敬未缴纳集体土地费用问题。 2001年至2016年期间,屈文敬利用职务便利,免掉了自己承包的15.9亩集体土地费用,事发后屈文敬主动退交了土地承包费用29296元,五原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五原县隆兴昌镇荣义村党支部书记王喜洋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 2012年荣义村党支部牵头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争取到上级扶贫资金15万元,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王喜洋同意村会计将该资金存入个人账户,将其中7000元用于村内日常支出。2016年7月,将该资金收回五原县隆兴昌镇账户。经五原县隆兴昌镇党委研究决定,王喜洋对公款私存和私自动用专款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3月19日,给予王喜洋党内警告处分。

   4.五原县隆兴昌镇跃进村党支部书记张瑞强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问题。 2007年张瑞强利用担任村会计职务便利,以其妻康某名誉办理了一份计税面积为20亩的虚假国家粮食补贴,2015年转到村民赵某名下,9年累计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0777.2元。2017年5月19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瑞强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全部收缴国库。

   5.五原县胜丰镇明联村一组原组长李洪记违规收取水费问题。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李洪记向村民多收取水费2.33万元,卸任后,未向村民退还多收取的水费。经查实后,李洪记原数退给村民多收水费。2017年5月,五原县胜丰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洪记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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