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08.01.2019  22:01

  近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8号)要求,我厅对农牧业厅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017年全面清理后,继续有效的以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我厅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13日之间,以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厅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重点为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的内容。

  经认真清理,我厅现执行的规章、提请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我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没有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相抵触,或者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内容。

  特此公示。

  附件:1.农牧业厅执行的现行有效自治区政府规章目录

  2.农牧业厅起草的以自治区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农牧业厅制发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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