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启动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17.07.2018  22:25

  近日,呼和浩特海关关区首本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电子账册设立成功,这标志着该关区乃至我区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从以合同为单元向以企业为单元转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全面深化海关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引导企业自律管理,释放企业活力,提升企业内生动力,经过一年相关试点和企业积极配合,各地取得了初步成效。

  正是在此基础上,6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决定全面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

  改革实施范围较为具体。

  ——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二)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

  新监管模式顺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解决海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与企业生产实际脱节的问题,建立一套包括前期账册设立、中期过程管理、后期核报管理在内的企业规范申报要求和自律管理规范等基本制度。简化与规范企业从设立到核销全过程的申报流程,减少申报单证,提高企业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强化企业申报责任,实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必究,同时通过实施海关风险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效能,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实现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料号或项号设立账册、自主选择核销周期,并按照现有规定自主选择单耗申报时间;在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征税等业务环节中企业申报手续得以简便及优化;当企业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差错或问题时,可以通过补充核保制度向海关进行主动申报,及时纠错。

  呼和浩特海关现场业务处有关人员表示,通过改革,海关主动顺应市场规律和企业诉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通过创新模式、简化执法层级与环节、优化制度设计,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实现关企双赢。

  文/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阿妮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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