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

19.01.2019  22:33

 

内政办发〔2016〕4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军队改革发展,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范围

  本通知所指退役士兵是指未选择自主就业且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愿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接收安置办法

   (一)国有企业(中央驻自治区国有企业、区直企业、盟市所属企业和各部门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 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企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国有企业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上报,区直企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其它国有企业由所在盟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2016年度,各国有企业于5月15日前将退役士兵接收计划报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据国有企业上报的相关数据拟定年度国有企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年度接收安置任务。

  2016年度,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将拟定的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任务,积极主动与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工作手续,接收安置工作要在每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较重的地区,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

  三、工作任务要求

  各国有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全力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一)中央驻自治区国有企业应带头履行国防义务和社会责任,提倡国有企业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企业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做到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规范有序。每年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库,包括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可采用发函征集、企业报送、实地调研等方式取得数据,当地国有企业要积极配合。

   (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尤其是超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等先进事 迹。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相关规定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适时对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