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超5000元涉嫌犯罪或领刑罚

19.03.2015  14:02

  为密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有效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日前,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欠薪入罪”的数额门槛进行了明确,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我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意见》明确,劳动监察人员办案过程中,对未能达到立案标准的,在实施行政处理后,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97号)要求办理失信企业法人惩戒;对达到认定“数额较大”的两种情形时,将判定该案涉嫌犯罪,并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报本部门审批。人社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将在3日内作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将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意见》要求,劳动监察人员要认真审核劳动关系、拖欠责任主体、拖欠事实和拖欠的工资数额,确保执法的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严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对劳动监察办案证据作了详细规定,要求移送案卷中要具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监察证复印件。投诉人举报(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用工证明材料复印件、拖欠工资证明(如欠条、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人单位书面用工材料和提取的原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从近年来,违法转包,发包方和承包方难逃欠薪责任案件看,我区9成以上的欠薪案件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而建筑施工市场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是产生欠薪的重要原因。目前,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用工发生欠薪问题很多,且缺少明晰的处理依据。
  《意见》特别明确: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对发包方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发包方已经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的明确事项,同样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快速审理,并建立绿色通道,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