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动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18.10.2018  13:30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张昊文) 内蒙古民政厅、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扶贫办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全媒体记者10月18日了解到,该《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牧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推动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实施方案》提出, 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以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小康社会低保对象收入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凡符合农村牧区低保条件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依个人申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牧区低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该方案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对未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要立即开展摸底调查,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依个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政策要求纳入农村牧区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同时,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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