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

23.09.2016  11:03

各盟(市)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区新编地方志工作成果和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指办字〔2016〕165号)要求,开展2016年度全区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

此次统计填报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出版的各类志鉴成果及方志馆建设、网站建设、修志机构、修志队伍情况,10月至12月有关数据请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补报。已完成首轮志书出版的盟市只填报首轮三级志书出版总体情况。由于时间紧任务急,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各项统计指标要求认真填写(统计表见附表),于2016年10月10日前以纸质(附光盘)的形式将统计结果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综合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统计电子信箱。 电子版表格在“内蒙古区情网”“通知公告栏”《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国地方志系统统计工作的通知》附件下载。 首轮、二轮地方志工作规划如有调整,务请同时报送调整后的规划,并作说明。以往统计如有漏报、误报的,亦请及时补充纠正。

旗县(市、区)有关情况报送盟市,由盟市负责统计汇总,统一报送。

联 系 人:包勒格 

联系电话:0471-4825240

传        真:0471-4825240

地        址: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综合楼7楼

(内蒙古地方志办公室)

邮        编:100098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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