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百 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

11.01.2018  20:40

内司通〔20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组织推荐全国百
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司法部会同商务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开展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遴选工作,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组织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律所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律师事务所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律师事务所及本所执业律师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业界评价较高。
(二)公证机构遴选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机构依法设立,基础设施完备,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按时足额提取和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
3.具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涉外公证员队伍,具备较强的从事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4.近三年在涉外公证服务领域业绩突出,在当地公证机构中处于领先位置;
5.近三年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没有任何不良执业记录,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其他不良执业记录,并在当地公证质量检查评比中达到优秀等次。
(三)申报材料
各盟市申报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需填报《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及相关附件,并提交其他与涉外业务能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自主申报
各盟市司法局要尽快组织推荐工作,并在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告遴选相关事宜,组织督促本盟市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
(二)审查推荐,遴选上报
1.各盟市司法局对本盟市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推荐符合遴选条件、涉外业务能力突出、综合水平较高的律师事务所1至2家,公证机构1家,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报送司法厅。
2.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的推荐工作由厅律师公证法援处负责。司法厅根据平时掌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开展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情况,结合盟市推荐意见对申报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进行遴选公示后报送司法部。
三、审定公示,正式授牌
由司法部牵头,会同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全国律协、中国公协对示范机构候选名单中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公开遴选,形成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其中律师事务所80家、公证机构20家)。
示范机构名单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如发现问题将逐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遴选资格。公示期满,正式确定全国百家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名单并进行授牌。

联系人:   朗   杰   王博宇
电   话:0471-5301294
传   真:0471-5301323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   件:
      1.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1)1.doc
      2.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申报表(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1)2.doc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