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厅再规范出具证明工作 9类事项可办理

23.09.2018  18:42

    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22日电(杨腾格尔)2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要求强调,全区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出具证明的事项出具证明。对于户口、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都不予出具证明。以下9类事项,需要派出所出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要求,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2016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公安部要求,转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规定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对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予以规范。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公安厅下发9种证明的式样。全区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体执行效果较好。

    下一步,内蒙古公安机关将按照公安部要求,严格执行《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认真落实首接责任制,限时办结、信息共享、责任倒查追究及不予出具证明的告知方式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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