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

14.10.2018  12:2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贫困人口、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有序退出,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切实做到脱真贫、真脱贫,确保到2020年全区现行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嘎查村全部退出,贫困旗县全部摘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根据国家的退出标准和程序,制定全区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做好汇总数据、甄别情况等具体落实工作,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户、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和自治区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自治区对按计划脱贫摘帽的贫困旗县给予奖励,盟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三、退出标准

  (一)贫困人口退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一达标、两不愁、三保障”,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其中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要求,都不能退出。

  (二)贫困嘎查村退出。贫困嘎查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原则上贫困嘎查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可退出。

  (三)贫困旗县退出。贫困旗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贫困旗县的退出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及脱贫攻坚后续巩固提升等情况,原则上贫困旗县综合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可退出,但脱贫人口错退率高于2%、贫困人口漏评率高于2%、群众认可度低于90%、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指标不达标的,由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所在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由所在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逐级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经复查合格后可退出。

  四、退出程序

  (一)贫困户退出

  1.民主评议。由嘎查村“两委”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拟定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

  2.核实认可。嘎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对初选脱贫户进行入户核实,征求拟退出贫困户的意见并得到认可。

  3.村级公示。拟退出贫困户名单在嘎查村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核查验收。村级公示无异议的,由苏木乡镇组织核查验收,符合退出条件的进行二次公示。

  5.公告退出。苏木乡镇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政府公告退出,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报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贫困嘎查村退出

  1.调查核实。贫困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拟退出的贫困嘎查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贫困嘎查村退出名单。

  2.苏木乡镇公示。拟退出贫困嘎查村名单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告退出。公示无异议的,由旗县政府公告退出,并由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由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旗县退出

  1.旗县申请。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综合贫困发生率下降情况,统筹考虑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及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提出退出申请,报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盟市初审。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贫困旗县退出标准,对拟退出的贫困旗县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自治区核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盟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结果,对拟退出的贫困旗县开展专项评估核查。

  4.公示征求意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核查结果确定贫困旗县退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脱贫退出由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在自治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脱贫退出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抽查后,符合退出条件的由自治区政府批准退出并在自治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实、工作措施实、督查验收实。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盟市、旗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内容。盟市、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履职尽责,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科学确定脱贫摘帽时间,不搞层层加码,不赶时间进度。紧盯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该退出的及时销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既不漏掉真正的贫困人口、又不把非贫困人口纳入扶贫对象。加强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三)层层审核把关。盟市、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嘎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对贫困退出工作层层审核把关,严格执行贫困户、贫困嘎查村、贫困旗县退出程序,由各级领导签字后逐级上报备案。

  (四)强化督查问责。严格落实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办法,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督查巡查,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加强追责问责,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厅发〔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