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9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关爱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 子女不得忽视冷落老人

29.08.2018  23:40

  记者从自治区卫计委获悉,日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嘎查(村)委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切实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嘎查(村)委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意见》强调,嘎查(村)委会要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切实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的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实施意见》要求,要通过整合各项财政资金,统筹民政、卫生、文化、扶贫等部门资源,围绕脱贫攻坚任务,加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重点解决困难留守、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多途径筹资机制,采取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建公助、民建民营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加强牧区老年公寓建设,重点解决牧区老年人进城陪读和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各地在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充分利用空闲的房屋、校舍改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发挥辐射功能,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支持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为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引导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把具备资质的老年社会组织和为老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实施意见》明确,力争到2020年,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区农村牧区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记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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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融媒记者 王晓玲   本报Nmg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