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17.07.2018  22:25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张昊文) 近日,为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促进各项惠民政策有效落实,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根据《办法》规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各盟市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各盟市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资金。

  《办法》指出,旗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为救助家庭或个人在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接受补助资金的账户,也可依托社会保障卡、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助资金,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救助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同时,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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