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促进国企职工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10.01.2019  11:10

    记者7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旨在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据了解,我区此次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主要包括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几个方面。其中,在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并遵照以下原则:首先,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确定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其中,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企业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不得超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其次,企业工资总额下降幅度确定原则。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企业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第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对应原则。企业经济效益出现大幅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过大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可适当采取限定增长或下降的措施进行调控,同时体现对应原则。

    据介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记者 蒋建波)

    原标题:我区《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出炉

    促进国企职工收入分配合理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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