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纠正印章信息系统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4.07.2018  12:31
  6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市监价监函〔2018〕4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认真整改、抓好落实,并于7月10日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市场监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6月28日召开2018年第四次厅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整改方案,决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要求深入整改。整改措施主要包括:一是7月3日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内公传发〔2018〕167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内公办〔2013〕60号)和《关于强力推动印章业系统建设的通知》(内公网传〔2017〕260号)。二是7月6日函告金丰公司停止履行《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三是按照公安部《加强和改革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传发〔2018〕202号)的要求,全区安装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提供的免费软件系统,向全区印章刻制企业配发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免费提供的客户端软件。四是开始启动新的印章系统硬件招标和自治区本级印章系统运维单位的招标程序,部署各盟市公安机关自行开展本级印章系统运维单位招标工作。五是由刻章企业自行选择章材和刻章设备供应商。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上述整改措施,符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公安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进一步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切实整改到位,维护和促进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