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29.03.2020  22:21

 内蒙古晨报融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王晓玲)3月27日,记者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在2020年1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地震局相关领导对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做了介绍。

  保证地震预警发挥减灾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我区是全国地震最活跃的省区之一,地震活动具有地震多、强度大、分布广、震源浅、致灾重的特点,位于华北重点地震预警区。

  因此,地震预警是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技术手段,出台一部符合自治区地震预警实际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从立法层面看,主要包括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定了地震预警宣传教育与演练等方面需要予以关注。

  (一)界定了地震预警的概念。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信息。

  (二)规范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大型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地震紧急处置系统,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根据需要可以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三)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地震预警具有高度社会敏感性,对经济社会和民生影响大。

  为了避免造成社会混乱,确保地震预警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即时性,《管理办法》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规定了地震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和范围、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发布渠道。

  (四)规定了地震预警宣传教育与演练

  《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学校应当组织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地震预警和地震预报区别

  同时在发布会上,内蒙古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卓力格图介绍,地震预报是地震发生前做的事,地震预警是地震发生后做的事。

  地震预报是地震发生以前,对未来有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发出预报;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以后,地震预警系统向破坏性地震波还未到达的地方提前发出几秒至数十秒的警报,以告知当地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目前自治区的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进展情况

  据了解,内蒙古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作为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8年5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立项,7月正式启动实施,建设工期5年,预计于2022年建成。建成后,在监视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5-10秒内向用户发出地震预警信息,1至2分钟给出地震基本参数速报结果,2-5分钟给出地震烈度空间分布图;30分钟-24小时给出震源过程的分析结果和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结果。

  目前,自治区地震局已完成了土建、设备采购等工作,今年将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预计年内可进入试运行。

          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地震是否具有破坏性主要是根据国家标准《中国地震烈度表》(GB/T 17742-2008)进行划分。地震烈度达到6度时候,房屋会出现中等或者轻微不同程度的破坏现象,家具和物品移动,个别独立砖烟囱轻微裂缝。

  因此,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公众可以紧急采取逃生避险措施,减少地震人员伤亡和生命财产损失,尤其是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地震参数速报、地震烈度分布、地震快速评估信息快速确定重点救灾区域,辅助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高铁、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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