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30.10.2016  23:07

(1995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一般为四至七天。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五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举行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就代表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七)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八)决定代表团编组方案;

  (九)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征集意见,进行视察、调查,为会议提出审议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苏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代表团;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八条  各代表团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列席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听取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讨论,有关的机关负责人参加,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下设必要的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自治旗可以使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语言。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写明提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必须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内提出。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议案,需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二十一条  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的决定,交有关机关实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除政府工作报告外,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也可以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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