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42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料的复函
18.11.2017 03:52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红军:
您的来信《关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料信访函》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已进行了明确,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da.gov.cn)搜索标题即可查看。
专此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局
18.11.2017 03:52
(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3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刘娇:
您向我局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食品药品监管局
我院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会议
2020年2月25日,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