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

28.03.2018  21:30

内农牧机发〔2018〕63号

 

各盟市农机化管理部门:

农机化管理统计是整个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区农机化事业不断发展,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更加繁重细密,责任任务更加艰巨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有效规范我区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机化管理统计是国家赋予各级政府和农机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部门把握农机化发展趋势、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实施规范,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措施有力,全面推进我区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科学规范开展统计调查,严格执行报送流程

要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报表制度》是开展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将《报表制度》要求落实到统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各级统计人员全面准确把握统计范围、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等,科学规范开展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范》要求开展统计数据填报、审核、会商、确认和报送,保证统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三、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狠抓源头数据质量

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源头,从根基方位影响统计工作质量。依据《报表制度》规定,大量的基础数据需由乡镇政府统计部门调查填报,旗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乡镇政府沟通联系,明确承担农机化统计工作部门、统计人员和工作职责,畅通数据报送渠道,防止乡镇政府、旗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脱节。要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建立完善统计台账,开展统计人员培训等,确保基层统计调查方法规范正确、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四、加强部门间沟通对接,建立健全会商机制

部门间统计数据相互关联,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防止关起门来搞统计,要在农牧业系统内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确保系统内各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协调一致。要加强与当地统计调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要认真研究、有效利用“三农”普查成果,全面掌握农牧业和农机化发展情况,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五、明确统计岗位和人员,保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统计岗位与人员稳定是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的基本要素。各级农机化统计工作由同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应当明确授权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统计岗位人员应接受农机化统计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应保证统计人员和统计工作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资料清晰完整,并及时告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化管理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2.全区农机化管理统计数据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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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