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15分钟到岗算加班? 劳动者诉求被驳回

20.11.2014  20:32

  每日提早15分钟到岗,早到的时间能否纳入加班工资计算范围?近日,江苏法院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将每日早到单位视为加班的诉讼请求。

  周小姐2013年4月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至同年5月14日被辞退。周小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其中,周小姐认为其工作日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也应视为加班,要求单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法庭上,公司方同意支付周小姐正常工资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对于其提出的延时工资,公司并不认可。公司方称,从周小姐的考勤记录看,其并非每天提早15分钟到岗,有时仅提前7-8分钟,应属正常岗前准备时间,不同意支付延时工资。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见,加班是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且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加班工资。本案中,周小姐的到岗时间只比正常工作时间稍有提前,用人单位亦没有要求其提早到岗加班工作,故而不能认定为延时加班。最终,法院驳回了周小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来源:  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