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43个旗县级公立医院试点破除“以药补医”

03.12.2014  10:47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对纳入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43个试点地区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试点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43个试点包括16个国家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和27个自治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首先调整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类别包括: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项目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10%,手术治疗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次,调整部分临床检验类项目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如核磁共震、CT,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期已调整过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如普通住院床位费、常规护理费等,试点医院不再做调整。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意见》指出,将结合试点公立医院临床医药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于价格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将充分听取医院、医保、患者等有关利益方的意见,认真分析,妥善解决,确保改革成效。

        据了解,按照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43个试点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与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进。同时,还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确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不增加。通过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实现医疗机构不亏损和患者负担不增加的“双赢”目标。

        自治区将对试点医院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确保基本药物与低价药使用率达到65%以上。同时,加强试点医院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药械使用,将医院的公益性、基本医疗、医院管理、公共服务、运行效率、社会满意度等作为考核医院的重要指标。(许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