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与以往政策相比有4大亮点

22.01.2019  04:11

正北方网 讯( 内蒙古日报 社融媒体记者  王静超)  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为了进一步解决户籍制度改革进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充分自由流动,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更好地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持序健康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2019年1月10日发布施行。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与以往特别是2016年自治区出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相比,有四大亮点。

一是为农牧业转移人口、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落户城镇取消了居住年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里面不受“居住年限限制”是新增内容。

实施意见》对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有三条通道,一是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落户,二是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第三条通道是凭在城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居住年限条件落户。

值得一提的是,在解决迁移落户住址问题方面,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办理户口迁移后,户口登记在房屋地址上即可。对于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上登记户口的,比如租房这种情况,目前全区城市、城镇派出所都设立了社区集体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户口迁移后,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上登记户口。

二是全面放开了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也就是说,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在我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既清除了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也为企事业单位吸引人才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是全面放开了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限制。

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项政策将居住期限由原来的3年缩短至现在的6个月,同时,扩大了随迁范围,增加了“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

四是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

也就是说,呼和浩特市、 包头 市、 鄂尔多斯 市户籍居民,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呼包三市中心城区及建制镇镇区中请迁移登记常住户ロ,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这项政策可以助推《呼包部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的落实,鼓励三市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促进呼包鄂城市间人口的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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