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12.12.2018  00:00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排放恶臭污染物 最高罚10万元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消息(记者 温晔峰 ) 昨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呼和浩特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贾明星就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进行发布。

  贾明星介绍,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的具体行动,是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法律武器。

  《条例》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了源头治理的理念,确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加大了财政补贴力度,还提出了针对性措施,分别对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供热污染防治、秸秆焚烧污染防治、沙尘污染防治及其他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还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精准施策: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氟化物超过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关闭。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限排、分时段运输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城镇行道树施工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同时,《条例》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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