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法制办联合检察院对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23.12.2015  11:41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的意见》(内检会[2015] 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12月18日至25日,乌兰察布市法制办和检察院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重点对住建、国土、城管、文化、卫生、食药、交通、安监等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乌政发[2015]69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权力事项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发[2015]60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等方面。

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大多数执法部门将依法行政工作摆上了重要日程,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执法工作流程,对行政执法程序及处罚裁量标准、制度能够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对于检查组反馈的问题,从领导到业务人员都非常重视,及时整改提高。二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大多数案件在执法程序方面,从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决定、送达等都较为规范;在实体方面,特别是涉及到处罚裁量权的案件,能够严格依照处罚裁量标准办案,处罚内容适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