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办法,带动三类残疾人就业

06.12.2017  11:53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辅助性就业持续稳定发展,近日,自治区残联、财政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经费补贴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补贴条件更加明确,机构管理更加规范,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建立将对我区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就业、增加收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辅助性就业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同时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福利性等特点。

办法》明确辅助性就业对象为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男16至59周岁、女16至54周岁)、有就业愿望和身体符合岗位要求的智力、精神(残疾等级1-4级,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就业的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1-2级,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办法》同时对实施对象、资助标准、机构资助条件、资助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自治区从2017年开始,利用4年时间分年度、分批次对全区每个旗县(市、区)资助一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同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辐射带动我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得到稳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