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科】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公告

20.09.2017  0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其第十七条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织验收报告”。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流程时间为15个工作日(受理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拟批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为全面做好前后工作衔接,我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已于2017年9月11日停止收件,对我局9月18日前已受理公示且已召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2日前完成整改并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整改材料,逾期将不再办理和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手续。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8日

呼和浩特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力度
按照《自治区2018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环保局厅
市环保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环保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