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3.11.2017  02:5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18年1月24日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建议议程是: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8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选举自治区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选举自治区主席、副主席;选举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选举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他。

[责任编辑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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