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16.08.2017  18:04

内农牧机发〔2017〕242号

 

 

各有关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7〕8号)和内蒙古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6〕150号),为进一步提升农机合作社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我厅决定2017年度继续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活动工作目标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围绕发展农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迫切需要,及农机合作社多元化创建、多样化扶持、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经营、品牌化服务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标准,拓展创建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引导区域内农机合作社向“五有”型(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农机合作社发展,切实树立可学可比的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打造农机合作社升级版,为推进农牧业机械化和现代农牧业发展贡献力量。要根据创建活动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积极鼓励“五有”型农机合作社参与创建活动。2017年全区拟推荐认定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9个、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40个。

二、开展示范社推荐申报

(一)示范社申报。 各申请农机合作社对照《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于2017年9月15日前通过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管理系统(网址:dcr.njztc.com)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审核指南见附件2。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创建活动宣传和合作社网上申报指导工作。2016年新一轮公布认定的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不在申报范围,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可申报推荐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

(二)示范社推荐。 旗县、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和10月15日前通过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管理系统逐级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2017年度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3)要求,严格把关,择优向我厅等额推荐申报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并于10月20日前将《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5)及加盖合作社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维修经营管理科。联系人:肖复衡、郝宇;联系电话:0471—5103642;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三)示范社评选。 我厅组织对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名单在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向农业部推荐申报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公布认定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三、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

(一)明确运行机制。 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协同推进、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国示范社创建由农业部规划部署,自治区及盟市共同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自治区示范社创建由自治区规划部署,盟市负责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旗县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的各级示范社开展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二)强化政策扶持。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助、农机金融租赁贴息试点等农机化扶持政策对示范社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的承接或实施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三)培养领军人才。 加强农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对示范社开展长期跟踪指导,促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鼓励引导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到示范社实习、就业或参与合作社事务,扎根农村创业,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强化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和相关职业人才培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增强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视野宽、技术强、善管理、懂经营的合作社领军人才。

(四)发挥示范作用。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农业部将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建立全国示范社网页名片,免费为其赠送农机化有关专业报刊。示范社可免费使用“中国农机合作社”LOGO标识。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进一步落实201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农机系统为农服务综合平台作用的要求,支持指导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主体,在开展农牧业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的基础上,为农户提供机具维修、农资统购、培训咨询、销售对接等“一站式”综合农事服务。

(五)加强监测管理。 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生产经营状况,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今后每年申报示范社时,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需报送本辖区已获得“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监测报告,并对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提出撤销示范社称号建议。请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2016年新一轮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报告及监测汇总表(附件6)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维修经营管理科。

四、创建活动工作要求

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是引导和促进农机合作社规范、创新发展,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效进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本级示范社创建内容和标准,建立各级示范社动态监测、考核、调整机制。要严格示范社推荐申报程序和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逐级审核推荐、逐级公示申报的原则,旗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拟推荐合作社进行实地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做到宁缺毋滥,严把推荐申报关。

 

附件:1.全国和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2.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网上申报审核指南

                  3.2017年度农机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5.内蒙古自治区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6.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监测汇总表

         

 

      点击这里下载通知文件全文及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