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食生函〔2018〕4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二连浩特市2017年度下半年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反馈意见的函

26.02.2018  23:11

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下半年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31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4日至26日,对二连浩特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监管工作建议反馈如下:

一、检查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生产必备条件的保持情况方面

1.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主要问题是:部分企业更衣洗手设施不同程度的有破损;部分企业鞋靴消毒池不符合要求;个别企业地面有破损。

2.仓储和物品管理不到位。主要问题是:部分企业库房存放物品未按照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缺少明确标识。

(二)食品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方面

1.生产过程记录不齐全。主要表现在生产记录内容不全,如关键控制点记录内容不全、同一生产批次前后记录不一致;一些企业无生产记录,无法起到追溯。

2.生产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一般作业区与准清洁区、准清洁区与清洁区交叉污染的现象;部分企业存在生产用水与其他用水管道标识不清等现象。

(三)进货查验情况方面

1.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部分对原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未能提供对应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号。

2.部分企业存放的“阻垢剂”无中文标签等。

(四)食品标志和执行标准执行方面

1.产品食品标签标注不准确,缺少配料、储存条件等内容。

2.一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标注错误;个别企业存在对自己产品执行标准不清楚等问题。

(五)出厂检验情况方面

1.检验能力不满足要求。主要表现在企业检验人员少、检验试剂过期、未按产品标准实施检验、检验项目不全等问题。

2.部分企业产品出厂未检验、检验项目漏项、检验记录不齐全、未按要求进行批批检验。

综上检查发现的问题,二连浩特市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环境条件保持方面,生产过程控制方面、贮存及交付控制方面、出厂检验留样方面等不同程度存在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及具体问题

(一)二连市昌盛冷库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内包装间与速冻库、修选间有门相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14881-2013中4.1.3条款要求;产品标签缺少“速冻、生制”字样,但有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不符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企业未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实施出厂检验,缺少出厂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要求;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净含量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GB14881-2013中9.3条款的要求;内包装间物流口旁操作台为红油漆铁皮材质,不符合GB 14881中第5.2.1.2条款中关于材质的要求;成品冷库堆放混乱、存放物品无标识,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3条款要求;缺少速冻、冷藏销售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的要求;未能提供实验室天平检定证书,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的要求。

(二)二连浩特市小龙人纯净水厂。该企业进入灌装间和容器清洗消毒间前鞋靴消毒池不符合要求,不符合《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封口标签与桶侧面标签执行标准不一致,不符合GB7718中第3.4条款中的关于真实、准确的要求;车间管路无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3条款的要求;清洗消毒记录缺少消毒剂名称和浓度,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要求;反渗透水处理关键控制点记录内容不真实,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出厂检验报告缺少实测数值与执行标准等信息,未能提供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14881-2013中9.3和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

(三)二连浩特市天霖纯净水厂。该企业进入灌装间和容器清洗消毒间前无鞋靴消毒设施,不符合《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产品标签信息不全,缺少配料、储存条件等内容,不符合GB7718中第4.1.1条款的要求;车间管路无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3条款的要求;水处理车间存放企业法人自称为“阻垢剂”的进口产品,且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要求;化验室用于摆放天平的桌子不防震、缺少用于检验微生物的化学试剂及器皿,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的要求;部分产品生产日期以加贴的方式标注,且通过手写的方式进行、部分产品喷码打印的生产日期不清晰,不符合GB7718中第4.1.7条款的要求;灌装间前洗手设施无上下水和手消毒设施,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5.4条款的要求;无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14881-2013中9.3条款的要求;清洗消毒记录无消毒剂名称及浓度,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关键控制点记录缺少参数及操作人员等内容,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

(四)二连浩特市安杰尔纯净水厂。该企业产品标签信息缺少配料等内容,不符合GB7718中第4.1.1条款的要求;部分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与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不符合GB7718中第3.4条款中的关于真实、准确的要求;车间管路无标识,不符合GB 14881中第5.1.3条款的要求;水处理车间存放企业法人自称为“阻垢剂”的进口产品,且该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要求;化验室显微镜无目镜、物镜;缺少用于检验微生物的化学试剂及器皿,不符合GB14881中第9.2条款的要求;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和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内容不全,缺少原始数据、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缺少部分项目的判定,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未按要求履行出厂检验制度,未做到批批出厂检验,不符合GB 14881中第9.2条款的要求;生产关键控制点记录缺少技术参数内容,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清洗消毒记录缺少消毒液浓度等信息,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条款的要求;灌装间前更衣室地面破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GB14881-2013中4.2.5.2条款要求。

三、对属地监管部门的工作建议

(一)对于此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属地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跟进,责令企业完成整改,对整改工作全程监督跟踪,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要做好问题企业复查验收的“痕迹化”工作,形成整改报告和复查验收记录并签字确认。

(二)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做到产品批批出厂检验。

(三)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人员和许可审查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积极申报增加食品生产审查组长数量,以适应本地实际需求。

四、其他事项

企业存在的问题将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公告的形式,在自治区食药监管局官网上公示。请你局将企业整改报告(附整改前后照片)和监管部门落实企业整改报告于2018年3月25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联 系 人:路佳宏、栗永乐

联系电话:450718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