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情况的通报

11.04.2018  10:3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通知》(内依法行政办发〔2017〕17号)的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对全区12个盟市和33个有行政执法权的自治区委、办、厅、局进行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考评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优秀的盟市和部门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优秀的盟市

        呼伦贝尔市,阿拉善盟,包头市,赤峰市。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优秀的部门

        自治区人社厅,食药监局,商务厅,工商局,地税局,交通厅,司法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二、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良好的盟市和部门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良好的盟市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巴彦淖尔市,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良好的部门

        自治区卫计委,经信委,民政厅,农牧业厅,公安厅,环保厅,统计局,人防办、林业厅,质监局,文化厅,水利厅,安监局,档案局,新闻广电局,住建厅,旅发委,国土厅,教育厅,民委。

三、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绩合格的部门

        自治区粮食局,金融办,体育局。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有待提高。 大部分地区、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和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总体上比去年有所提高,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领导法治意识依然不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个别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不力,领导干部法治培训等制度没有全面建立或者虽然建立但作用发挥并不理想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厅局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比盟市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抓得紧、抓得实、效果好。

(二)依法行政制度尚需进一步落实。 个别部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不够,未召开本部门或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年初没有部署,年中被动应付,年底没有验收。不少地区和部门都是只有计划或方案,并没有贯彻落实;有些地区和部门制度建设比较完备,但落实方面乏善可陈,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还停留在纸面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仍然较为严重。

(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存在重大缺项。 在考核评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贯彻落实工作中,大多数地区和部门的行政决策都没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几个必经程序,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也没有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这项指标考评中,只有3个盟市和1个厅局的决策事项全部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5个程序。

(四) 法治政府建设的力度仍需加强 大多数地区和部门在落实《党政领导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方面没有具体措施,或措施不力;自治区部分委、办、厅、局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还不到位,没有起到应有的指导和监督作用;部分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建立起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也没有将考查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监督平台;只有个别部门建立了守信践诺机制或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部门执法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尚未普遍建立,一些基层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量薄弱与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并存,综合执法有待进一步向基层推广。

(五)基层法制机构建设难以适应法治政府建设任务。 部分盟市、大多数旗县政府法制机构不健全,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特别是在部分旗县机构改革中撤并法制机构、实行人员兼职,与政府法治建设的要求极不适应、与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极不匹配。新拥有立法权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普遍未增设立法科,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起步或无序状态。

        五、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一)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领导小组,统揽全局、统一推动,加强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切实加强机构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进一步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全面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提供强力支撑。要把法治政府建设与各地区各部门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考核,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结合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二)确保各项重大行政决策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轨道。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通过平台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前事后相关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智库建设,旗县级以上政府陆续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对严重违法决策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理顺执法体制、规范职能职责,进一步整合执法机构、执法力量,明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推动行政执法人员配置、技术装备、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

(四)大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探索和改革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改革创新上狠下功夫。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执法职能争议协调机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建立行政机关守信践诺机制和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开展重大决策后评估工作,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盟市、各厅局特别是旗县法制机构建设薄弱的地区,要充分认识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政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夯实法制工作基础,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将专业化、正规化的人才引入法制机构,提高法制机构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为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奋斗。

 

                                        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依法行政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章)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