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夜晚独自如厕被碾轧身亡

20.11.2014  20:31

  年仅1岁9个月的幼儿晚上独自到车辆进出较多的物流园内上厕所,结果被小货车碰撞碾轧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有现场视频证据等,不能认定司机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法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对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赔的抗辩理由也不予采纳,并根据相关方各自过错,认定司机郑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幼儿父母承担30%的责任,扣除司机已垫付的近3万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父母11万余元、以商业三者险代司机郑某赔偿5万元,司机郑某另赔偿20.7万余元。

  去年12月20日晚,郑某驾驶货车在一物流园内起步时,碰撞碾轧一名1岁多的幼儿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驶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限额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认为符合免责条款约定而拒绝理赔。幼儿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2万余元。

  庭审中郑某提供的视频证据证实,事发物流园路面不平整,郑某上车前已绕行车辆一周观察周围环境,其自信前方并未出现小孩后才开车离开,郑某辩称交警部门认定其逃逸有误,且死者年仅1岁多,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责任,请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各项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郑某虽在上车前有绕车检查的行为,但其上车发动车辆后未开启转向灯仅开启夜间行车大灯,且发动车辆后立即右转,其未尽到仔细观察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死者父母在物流园内经营小卖部及餐厅,放任1岁9个月尚未形成自我保护意识的幼儿在夜间独自出门上厕所,致其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入有各类车辆出入的物流园而处于危险境地,其父母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安全的监护责任,该过错是导致这次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也应当承担责任。

  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未对死者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职责进行评价,同时在未能查实郑某是否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认定郑某之责任亦失当。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郑某、死者父母各自之过错,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未明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不能认定为逃逸

  武侯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杜伟告诉记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某是否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其应否负全责。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某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

  首先,事发现场视频证据显示,物流园内路面不平整,郑某上车前已绕行车辆一周观察周围环境,其自信前方并未出现小孩,车辆起步后其虽感觉颠簸,但自认为是路面不平所导致,该心理应是基于路面本身不平整、已检查车辆周围无人两个基本依据形成,而适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前提条件是车辆驾驶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郑某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

  其次,郑某在绕车过程中未发现幼儿在物流园范围内活动。根据视频录像资料,郑某是从车右前部到车尾,再从车辆尾部向驾驶室方向转身后,幼儿才从车辆左侧的建筑内走出进入视频画面,并从郑某身后绕过车辆尾部走向车辆副驾驶方向,幼儿出现在画面中时郑某已转过身去,视频录像中不能看出郑某已经发现幼儿在现场。

  第三,郑某虽在上车前有绕车检查的行为,但即使经过检查,其仍有义务在发动车辆前,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并按照车辆操作常识打开转向灯、夜间行车灯等待数秒确认安全后再行起步转向,而不是发动车辆后立即起步转向,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岁多的幼儿无法对车辆危险性形成正确认识,因此若驾驶人现场发现车辆周围有幼儿,特别是无人看管的幼儿,需确保幼儿处于安全位置后方能驾驶车辆。因此该案中郑某是否发现幼儿在物流园内活动是认定其责任的一个关键因素。如郑某此前已发现幼儿,不论其距离车辆远近,郑某均应当在驾驶车辆前再次观察幼儿是否处于安全位置,该情况下郑某注意义务明显增高,责任明显加大。但现有证据无法查明郑某确实已经发现幼儿,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