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讨论通过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

28.04.2018  11:12

2018年4月3日,法制办办务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8〕5号)要求,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征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意见的基础上,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草案)》。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认定和特殊保护,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一些弊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弊大于利。因此,建议废止《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下一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