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17〕207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29.09.2017  23:04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精神,稳步推进实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建立健全我局内部自我审查机制。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合格后,交由法制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法制处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处在合法性审查时应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提交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处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会同多个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由我局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不得出台。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自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文件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经公平竞争授予的,应当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2)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4)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生产经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不会严重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且明确实施期限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有序清理存量。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存量清理工作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交法制处。

  (二)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的,自行废止。

   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建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局领导及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学习宣传。要按照“谁制定、谁宣传”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增进市场主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三)督导检查。按照“谁制定、谁督查”的原则,制定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予以批评纠正,违法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请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doc


2017年9月25日

我厅组织人员参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
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商务之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按照《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中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清理标准,对2015年以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于合法且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继续有效;对于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或者试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确认废止或失效;对于内容涉及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历次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或涉及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等改革中取消或调整的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或修订后重新发布;对于“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但确需继续执行的,决定修订后重新发布。经过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37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31件,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81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已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西部盟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在阿拉善盟召开
     为有序推进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