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骗局,别再让学子梦断象牙塔

20.11.2014  20:31

  “我在部队有关系,可以搞到部队院校招生名额”;

  “你先以自考生身份入校,我再帮你转为统招生”;

  “你小孩想不想上统招学校,我们还有内部指标,花点钱就行”;

  ……每年高考后,许多成绩不理想的考生家长都会接到许多类似的招生电话,不少家长由于让孩子入学的心愿急迫而掉进诈骗陷阱。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因招生引起的纠纷案,涉及民事、刑事等各审判领域。这些案件一次次向考生家长敲响警钟:在形形色色的招生骗局面前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贪图捷径而落入圈套。

  受托代办“国防生”  合同无效退钱款

  两年前,廖先生的儿子高考失意,未被大学录取。想要给儿子一个美好未来的廖先生急着打探各种门路,想通过花钱搞定儿子的读书大事。在别人的介绍下,他认识了自称能帮落榜生办理到国防科技大学就读的薛某,廖先生随即委托薛某办理儿子入学事宜。

  交易达成后,薛某向廖先生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廖先生代办儿子国防生入学定金3万元”,并承诺没办成即全额退还。同年7月,薛某又出具《收条》,上面记载收到廖先生托第三人王某操办儿子国防生费用28万元,家长签字学生开学入校后,收据自行同定金收据一并作废,否则退款。

  薛某收钱后,廖先生的儿子入读国防科技大学的事项却未办成,廖先生只收到退款2万元。廖先生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退还29万元及利息。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廖先生与薛某系委托合同关系。薛某接受廖先生的委托后未办成受托事宜,理应依约将收取的31万元款项退还。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思明区法院判决薛某退还廖先生29万元及利息。

  薛某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廖先生因其子高考落榜,委托薛某通过王某操办其子就读国防科技大学事宜,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违反我国高考招生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亦属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薛某上诉主张其与廖先生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效,予以支持。因委托关系无效,薛某取得的款项应全部返还给廖先生,据此,厦门中院判决薛某应返还廖先生人民币29万元。

  “合作办学”中圈套  百万学费打水漂

  2012年2月,案外人黄斌以某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名义与厦门市某企业管理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签订《招生总代理协议书》,约定双方采用远程业余教育的方式合作招生办学,培训学校负责在厦门组织招生,向合作学校缴纳学费,研究中心保证该校学员的学籍和毕业信息是在联合办学的大学以及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若学员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研究中心承诺将培训学校支付给大学的费用由学校负责退回。其中合作院校包括湖南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签约后,培训学校将117万元汇入“湖南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账户。让培训学校意想不到的是,这个账户是湖南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原院长肖某指使他人私刻单位行政及财务印章开立的账户,用于接收全国各地汇款办理虚假文凭的费用,这些费用并未由理工学院收取,而是违法所得。

  培训学校于当年分三次转给案外人黄斌学费共计20万元,分两次转给案外人陈某学费共计17.7万元。黄斌将20万元款项转入“湖南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账户。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接收了培训学校代理招生的学员,并将学员名单在其网站上公布,将学员信息上报到湖南省教育厅。

  之后,肖某等人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向学员发放伪造的毕业证书。案发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肖某等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并认定肖某违规接收学生转籍,未经正当程序审批,也未向理工学院报告,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这一结果导致培训学校学员未取得湖南理工学院正式颁发的毕业证书,该学院向培训学校收取的学费亦未退还。

  无奈之下,培训学校只得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南理工学院立即返还其所交学费154.7万元。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培训学校与研究中心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培训学校、理工学院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教育合作合同关系,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培训学校有理由相信该院院长肖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理工学院作为成人教育学院的上级法人,应当为其下属机构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培训学校履行了应尽义务,理工学院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培训学校未能举证证明转给陈某的17.7万元已由理工学院收取,故理工学院对于该笔款项没有退还义务。据此,法院判令湖南理工学院应退还培训学校学费137万元。

  湖南理工学院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

  厦门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培训学校与理工学院不存在教育合作合同关系。首先,《招生总代理协议书》的签订双方系案外人黄斌与培训学校,并非湖南理工学院,故该协议对理工学院不产生约束力。其次,培训学校与湖南理工学院之间也未签订相应的合作办学协议,其报送学员名单及缴交学费均是按照案外人黄斌的指示进行,与理工学院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再次,培训学校虽将学费汇入“湖南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的账户,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该账户系肖某指使他人私刻印章开立的账户,培训学校讼争的学费并未由理工学院收取,肖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培训学校知晓其学员未参加湖南理工学院的学习,也无证据证明其学员已获得该学院的学籍。故厦门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培训学校的诉讼请求。

  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受害的不仅是草率合作办学的培训学校,还有一大批既赔了钱又没拿到文凭的学员。

  “自考生”转“统招生”  骗取钱财陷囹圄

  林某原在厦门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技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案发前的两年间,林某以能帮助学生从“自考生转成统招生”,需要请客送礼为名,多次对学生及学生家长行骗。

  小李是林某于2008年8月底从云南省陆良县招进技术学院的一名自考生,小李进校后,发现学校没有其想就读的专业并向林某反映,林某谎称其不仅可以帮忙调整专业,还能帮助小李从自考生转为统考生,并以需请客送礼为名骗得小李及其家人1.875万元。

  小邹也是该技术学院的学生,林某对小邹及其父母谎称说,统招生学历是国家承认的,自考生学历是部分地区承认的文凭,他可以把小邹的自考生转为统招生,并以需要交钱用于请客送礼为名,先后骗取小邹8000元。

  骗得小李和小邹的钱财后,林某又以相同手段骗取小梁2700元。

  骗局一再得逞后,林某更加变本加厉出手敛财。2013年10月,他打电话向学生小刘及其父亲谎称,翔安的统招校区学习环境好,可以把小刘转到翔安的统招校区学习,但需要5000元用于送礼。之后,小刘的父亲听信其言,从云南老家向林某的账户汇款5000元。

  行骗成性的林某不失一切时机施展自己的推销术,连到彩票店购买彩票时都不忘行骗。他亮出自己在技术学院工作的身份,称可以帮助店主老王的外甥小郭办理该技术学院的大专毕业证书,并把小郭介绍到该技术学院工作,但需请客送礼,以此为由骗取老王1.1万元。

  狐狸再狡猾,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2013年12月,林某在老王的彩票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4.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所得应责令退赔。遂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记者观察

  上当受骗多因负面心理导致

  对于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记者在采访后发现,招生诈骗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考生和家长急于上高校的迫切心理、低分高录的侥幸心理及上当受骗后碍于面子不愿声张举报的掩饰心理,通过虚构与招生部门、高校的密切关系,利用甚至假冒招生院校工作人员身份,以交钱就能录取的虚假承诺做诱饵,实现骗取钱财的目的。

  成因一:信息不对称,侥幸心理作祟

  教育、公安部门总结了招生诈骗常见的方式:混淆高等教育的不同类型,谎称有“内部指标”行骗,以军校招收地方生的名义行骗,声称“低分高录”,以“自主招生”为幌子行骗,凭借“定向招生”行骗,打着“补录”旗号行骗,利用录取信息进行诈骗,利用虚假招生网站诈骗,少数三本院校和职校违规招生行骗,等等。分析以上常见的行骗方式不难发现,不法分子屡屡行骗得逞的根本原因在于,学生及家长对招生信息不了解或了解不充分,存有花点钱、找关系被录取的侥幸心理,因此,常被种种虚假的、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理由所骗。

  成因二:不想丢面子,息事宁人使然

  多数学生及家长发现受骗后,碍于情面,忍气吞声,担心遭到别人的嘲笑而不愿声张被骗的事实,选择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有的招生“承办人”本身就是学生家长的朋友,或者是朋友介绍的熟人,当骗局被拆穿时,这些家长更因顾及面子而不愿向教育、公安部门举报,导致不法分子同一行骗手段屡屡得手,不法行为更加猖獗,也使“杀熟”的诈骗情形在此类犯罪和纠纷中屡见不鲜。

  成因三:心理不健康,迷信金钱关系

  多数学生家长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迷信金钱万能,存有“分不够,钱来凑”的不健康思想,认为有“关系”可以摆平一切,企图用金钱购买就读高校的指标。很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学生家长的这一心理,鼓吹有“内部关系”、“内部指标”等捷径,需要大量金钱来疏通所谓的“关系”、购买“内部指标”,从而骗取钱财。家长的这些思想让骗子们大行其道,屡试不爽。

  ■法官建言

  遏制招生诈骗须多管齐下

  对于招生诈骗多发所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厦门中院民二庭庭长刘新平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要堵塞这一漏洞,需要家长、社会、学校及行业管理部门多方发力、多管齐下。

  充分了解信息  勿存侥幸心理

  我国对高考招生有严格的规定,普通高校招生首先须具备国家核准的相关资格,招生计划要经省招办集中公布,考生个人须参加高考且成绩要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并填报志愿,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只有省招办与相关高校联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网上录取,高校招生不得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因此,考生及家长应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招生政策,通过省级招办和高校指定的方式查询确认录取结果,勿存侥幸心理、勿信不实传言,若有疑惑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区分招生类别  谨防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或中介往往会故意混淆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之间的区别,以民办高校或普通高校自考助学班、网络教育班等入学通知书蒙骗考生及家长。特别是高考没有被录取的考生及家长一定要注意区分招生类别,防止被不法分子以上述名义骗招,损失钱财。

  保持健康心态  勿信非常渠道

  学生和家长不健康的心理,是不法分子诈骗得逞的“内因”。因此,学生及家长要防止被骗,根本还是要从自身做起,树立起健康的心态。分数够了,谁也不用找;分数不够,找谁也没有用。充分了解高考招生的各种政策,通过招办、高校官方了解信息,摒弃花钱买分的观念,选择正规的就学渠道。不轻信花言巧语,以免落榜后又遭受被骗的“二次打击”。

  留存相关证据  勇于依法维权

  学生及家长发现受骗后,应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或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究不法分子的责任,避免更多的学生及家长上当受骗。同时,在与不法分子打交道的过程中,要多留一份心眼,注意预留对方身份信息、电话、银行账户等资料,尽量少用现金交付,以便有关部门调查或法院审理时有据可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化行业监管  规范办学行为

  一些社会办学机构往往是招生诈骗高发之地,这些机构普遍存在委托办学、委托培训、挂靠其他院校、招生不规范、资质不健全、毕业证书受质疑等问题,客观上助长了办学及招生领域的混乱。要杜绝招生诈骗问题的发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类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和招生行为,督促建立合法健全的规则、流程,加强对其执行行为的督察。除此之外,纪检部门、行政主管机构、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招生领域违规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利用高校招生谋取私利、权钱交易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空气,从源头堵塞招生诈骗的漏洞。

  加大警示宣传  提高社会免疫

  要利用大众传媒及新兴媒体、社交平台等加强对招生、考录、办学等教育活动的宣传,揭露招生诈骗的花招,普及防范骗局的措施,引导社会大众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参与招考,坚决消除各种占便宜、走捷径、跑关系的侥幸心理和行为,让“阳光招考”的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防伪防骗的免疫功能。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