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推进主体功能区 建设电视电话会议

20.12.2017  06:0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总体部署,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12月14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胡祖才副主任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浙江、福建、江西、贵州、青海五省作典型发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各盟市旗县政府分管同志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主体功能区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战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7号),进一步明确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战略取向、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会议中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主要是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科学修订开发强度和管控措施,编制“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建立全国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二是加快健全各类主体功能区差别化空间发展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高效管控机制,对红色预警区和绿色无警区实行综合性约束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精细化配套政策体系,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等差别化政策;建立健全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不同功能定位的地区开展不同的考核评价。三是扎实做好主体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机制,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强化监督执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职能,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主体功能区建设实施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办法,适时提出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立改废释建议。

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国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会同有关方面编制统一空间规划、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实施差异化考核评价,确保到2020年全面完成主体功能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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