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6.01.2017  17:10

 

 

 

 

 

关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政务外网云中心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2号融科资讯中

心C座北楼12层

联系电话:010-82861665   传真:010-82861665

代理人:张慧       联系方式:15847199163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10号楼

联系人:杨凤东     联系方式:13674888791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政务外网云中心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NZC2016-C99-88)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1.中标供应商产品参数造假,利用虚假材料中标;2.中标供应商业绩造假;3.网络设备和安全加固设备有效供应商全部使用锐捷和迪普产品,应做无效标处理。投诉人经质疑后向本厅提出投诉,本厅进行了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针对投诉问题,本厅查阅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质疑答复函等资料。

1、中标供应商产品参数造假问题。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写明没有IPv6 Ready第二阶段认证证书,并不是造假行为;且该参数在招标文件中属于一般性技术参数,不是重要技术参数。

2、中标供应商业绩造假问题。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业绩造假。

3、网络设备和安全加固设备有效供应商全部使用锐捷和迪普产品问题。经查参与项目投标的有效投标商共6家,所投主要和核心产品品牌包括:曙光、汉柏、浪潮、华为、HTC和中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厅认为:

投诉人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诉问题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