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政府法制办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08.02.2018  10:16

    一、把好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关。乌兰浩特市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系统的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发放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发放。

  二、把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关。一是市政府法制办向全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二是市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深入社会,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进行实地走访、现场检查,对无证上岗、执法不亮证、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等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与责任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该调离执法岗位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并收回其执法证件,该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三是对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达到执法条件的,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四是对执法证件进行动态化管理,对因工作变动、调离执法岗位的,对因违法执法、调离执法岗位的,一律收回其持有的行政执法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