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对市属媒体设立广告审查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07.09.2015  10:16

      为督促呼和浩特市主要媒体做好新《广告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止因现行法与新法衔接不力而导致出现违法广告乱象, 8 月 31 日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上官应旭副局长带领商标广告科有关人员,对呼和浩特广播电台、电视台、呼和浩特日报社等媒体设立广告审查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督查活动主要对市属媒体广告业务机构的设立、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场所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广告审查机构审查流程的运行情况及监督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采取实地查看、查验资料、座谈交流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督查发现,呼和浩特市的主要媒体均采取了有力措施做好了新《广告法》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调整了广告业务管理机构。呼和浩特广播电视台在保留原有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中心的同时,新设了广告管理中心,并赋予了其广告内容监管、审批管理、广告收入管理、服务管理等业务职责。二是改革广告审查制度。为改善因审查把关不严而出现违法广告的现状,呼和浩特广播电视台对广告审查实施 “ 三审制度 ” ,即广告经营中心负责人一审、广告管理中心负责人二审、分管台领导三审。呼和浩特日报社则明确了由五个环节构成的审核流程,即业务员申报、内勤初审、审查人员复审、校对人员复核、广告负责人核准发布。三是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呼和浩特市主要媒体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讲解、实例解析、考评测验等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广告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集中学习,特别是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食品、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的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定性分析,防止出现因审查不严而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现象发生。  

    根据督查了解的情况,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要求市属各媒体在依法设置专门的业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健全审查制度的同时,对照新《广告法》的有关条款,对当前刊播的各类广告进行认真核查和全面自查,对发现有悖于新法要求的广告内容,要及时调整广告内容或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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