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电池无信息 顾客获赔三倍款

21.11.2014  11:58

  市民张女士买了7辆电动遥控车,因电池无产品规格、等级等标识,于是状告商场欺诈,要求退款并3倍赔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判令商场按整车价格退还消费者货款1016.9元,并依法赔偿3050.7元。

  今年4月3日,市民张女士在成都某商场花费1016.9元购买了7辆电动遥控车。使用后发现包装中均配有充电电池和充电器,但这些电池和充电器都没有标注生产商、合格证、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等信息。她认为,这些电池和充电器都是三无产品,使用起来肯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随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商场退还货款1016.9元,并依法3倍赔偿,共计4067.6元。

  对于张女士的起诉,商场觉得很冤,他们已履行进货查验备案义务,所售电动玩具标识也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销售商品行为没有虚假宣传和可以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也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消费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销售的涉案电动玩具均含有充电电池和充电器,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必须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未用中文标明电动玩具充电电池和充电器的产品信息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商品,电池和玩具是一个整体,部分未标识同样导致整体上的不合格,因此应以遥控车的整体价格来确定赔偿数额。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场须退还张女士货款1016.9元,并依法赔偿3050.7元,同时,张女士将所购买的7辆电动玩具车退还给商场。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若是放在今年3月前,按照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退还购机损失外只能得到原价赔偿,即双倍赔偿。今年3月,修订后的消保法将商家卖假货的赔偿标准提高到了3倍,而且规定3倍之后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