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影响评价 专家 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规范专家执业行为,保证项目技术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8月20日原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0号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呼和浩特市环保局有关环评初审、评审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定和管理。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为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机构,负责审查专家资格、规范专家行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局行政审批办负责。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第 五 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
第 六 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依专家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意见,对遴选人予以审核,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 七 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总体调整,并在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网站公布调整结果。
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 八 条 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
第 九 条 原则上环评文件初审专家3名,参加环评报告技术评审会议的专家3-5名。
第十条 环评文件初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专家入选,应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由行政审批办和环评科共同抽取。对敏感项目评审,需要指定专家的,应得到分管环评工作的领导认可。
第十 一 条 环评专家一周内参加环评文件初审和技术评审会议的次数原则不得超过2次。
第十 二 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义务
第十 三 条 环评专家在相关技术评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环评文件或其它环境技术咨询业务的评审权;
(三)对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表决权;
(四)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四 条 评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环评文件初审、评审等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技术评审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发现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环评委托、承揽和环评文件中有不正当竞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环保局主管部门报告;
(四)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解答有关方面对在技术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参加环评文件初审或评审的专家如果与环评机构、或为环评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专家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 十五 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暂停3个月项目评审入选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袒护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不公,导致专家评审会议环节出现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出现其他不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行为的;
(二)被选定为某个项目或某项环境技术咨询业务,并且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环评评审或其它环境咨询工作2次以上的;
(三)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六)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十六 条 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相关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 十七 条 呼市环保局其它许可和排污许可事项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八 条 呼和浩特市环保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