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自评报告》的请示

15.01.2018  21:51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2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照《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细则》,对我区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逐项逐条梳理总结,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自评报告(代拟稿)》。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求,需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

专此请示。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自评报告.doc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