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鸿茅药酒广告审评论证会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14.03.2018  16:11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把广告审查关,2017年12月22日,自治区局召开了鸿茅药酒广告审评论证会,对已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进行审评、论证。会上,组织法律界、医药界、广告界等专家对鸿茅药酒广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评审、论证。结论为:鸿茅药酒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有关规定。

近期,国内部分媒体、自媒体(微信公众号)登载或转载鸿茅药酒广告违规发布内容的言论,自治区局高度重视,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一家合法中成药生产企业,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鸿茅药酒是该公司取得国药准字注册批件的独家中药品种,产品配方具有270多年历史。其“古法酿制工艺”入选内蒙古非物质文化遗产;“鸿茅药酒配制技艺”入选文化部《第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鸿茅品牌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鸿茅商标被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鸿茅药酒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17年入选“CCTV国家品牌计划”。经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鸿茅药酒产品未发现质量问题。

经查,自2014年以来,自治区局从未接到有关鸿茅药酒违法广告情况的通告、通报,更无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函件。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也未涉及鸿茅药酒。

经核实,2015年新《广告法》实施后,鸿茅药酒“违法广告第一案”,是上海一家药店因未及时将不符合新法要求(有明星代言)的宣传品撤掉,但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此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为上海这家药店,并非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梳理,自2014年以来,每年审批鸿茅药酒广告100余件至300余件不等,核准的广告批准文号依法规定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不得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