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看守所法修改警察法被建议列入立法规划

08.11.2017  01:32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建议将制定看守所法、修改人民警察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制定看守所法:建议列入下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范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根据1979年刑诉法制定,于1990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1996年和2012年,刑诉法曾经历两次修改,但作为与其配套实施的《看守所条例》未作改动。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条例中仍将在押人员称为“人犯”。

  2013年,看守所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计划,看守所法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草案由公安部牵头起草。

  2017年6月15日,公安部在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在法律学界引起广泛关注。有学者指出,意见稿具有许多亮点,最突出亮点是强调人权保障,但仍有不足,如现有管理体制没有改变,仍然将看守所置于公安部门管辖之下,而没有将其作为一个中立的独立刑事羁押部门。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件制定看守所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报告中表示,制定看守所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继续开展立法工作。

    修改人民警察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立法工作  

  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制定,2012年曾修订过一次,新修的人民警察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在官网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安部对此解释说,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

  相较仅有52条的现行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内容大幅增加,达109条。其中多处紧跟实践,如在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方面,规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修订草案稿还增加多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及武器的规定,既概括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形,又明确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件修改人民警察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表示,修改人民警察法等立法,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立法工作,建议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