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社矫工作人员缺口问题...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这样说

13.03.2018  03:42

“监狱对总体国家安全有责任,必须要担起把罪犯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责任。”在今年两会的首场部长通道上,围绕“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目标,司法部部长张军透露,将大幅提高假释比例,让罪犯在社区矫正的改造环境下逐步融入社会。

这对社区矫正来说,堪称一项考验。3月7日,南都记者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

刘振宇介绍,为提高社区矫正的依法执法能力,司法部一直在推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立法已形成共识,还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需要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身份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加以明确。”刘振宇说,接下来,司法部将进一步探索总结基层经验,规范、用好监狱和戒毒警察,进一步将教育矫治功能延伸到社区教育矫正中,更好地体现社区矫正效果。

谈社区矫正立法一些重大立法问题已形成共识

当前,由于缺乏专门立法,社区矫正许多工作无法可依,今年司法部是否会推动相关进展?

刘振宇: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目前正处在关键阶段。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司法行政系统上上下下对社区矫正立法有着迫切的期望。

这些年社会各界围绕着社区矫正立法进行了建言献策,我们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围绕着社区矫正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和论证,一些重大立法问题已经形成共识,司法部将推动社区矫正法早日出台,为社区矫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区矫正立法当中,还有那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刘振宇:我们现在经常讲改革的最后一公里,那么目前社区矫正立法还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身份问题上,这些人的身份如何来确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也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立法调研和论证,对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的职责、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社区矫正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研究。明确矫正工作执法主体身份,有利于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体现刑罚执行效果。

谈扩大假释比例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今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入推进社区矫正社会化,依法逐步提高假释比例,这意味着将有更多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如何看待这一部署?

刘振宇:假释是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假释更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手段,通过社区矫正可以让服刑人员更好地提前适应社会,对他们顺利回到家庭、融入社会都是有益的。提高假释比例,也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假释的刑罚功能,节约刑罚执行成本和行刑效率。

这将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什么挑战?

刘振宇:依法逐步提高假释比例,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接受改造,无疑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是一项重要责任。接下来司法部将认真研究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规律,创新管理方式和矫治模式,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的经验做法。我们会把监督管理作为社区矫正的基础和前提,建立和完善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管措施,有针对性的矫正,提高矫正效果。

同时,我们将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司法所配备工作人员,以解决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我们还将通过发展志愿服务,充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各项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我们也将规范、用好监狱、戒毒警察延伸教育矫正工作,对队伍管理中的机制衔接、职责权限、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加强研究,充分发挥作用。

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职人员严重不足缺口很大

我国目前有社区服刑人员70余万,占服刑人员的三分之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是否与庞大的服刑人员数量匹配?

刘振宇: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直至在全国全面推开。15年间社区矫正规模不断扩大,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量由试点初期的几千人增长到了现在的70多万人。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贯彻以及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实施,每年新接收和办理解除矫正人数逐年攀升,形成了“快进快出”的局面,2017年各地社区矫正机构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达52.4万人,办理解除矫正52.1万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重,监管压力和责任不断加大。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在没有专门下达政法专项编制的情况下,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采取内部调剂、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延伸教育矫正等多种方式,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总体上看,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尤其是专职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缺口很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任务非常繁重。

该如何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口问题?

刘振宇:各地根据社区矫正的行刑社会化特征,在加强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协调民政、人社、工青妇等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培育孵化社区矫正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聘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大力发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属性和执法要求及长远发展看,必须配备与社区矫正工作性质任务相适应的执法人员。

谈社区矫正用警警察参与对服刑人员起威慑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反映的“执法难”和用警需求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刘振宇:社区矫正是在社区执行刑罚,是非监禁刑管理,没有高墙电网、没有武警看押,把这些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好、矫正好、使他们不再违法犯罪,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

我国社区矫正罪犯有四类,包括缓刑犯、假释犯、管制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其中缓刑犯占90%,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并不仅局限于通常所理解的酒后驾驶、小偷小摸或打架闹事等社会危险性和社会影响小的案件,很大一部分缓刑类社区服刑人员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有些服刑人员服刑意识差、再犯罪风险高。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再次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及时撤销原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体现执法的严肃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探索监狱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很好的矫正效果。从工作实践看,社区矫正用警需求是日常性的、客观存在的。没有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拒不服从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甚至攻击、报复他人,威胁、袭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警察参与社区矫正比没有警察参与,工作效果要好得多,更容易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理解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

各地为满足社区矫正用警需求有哪些尝试?

刘振宇:北京等27个省(区、市)先后抽调部分监狱、原劳教人民警察从事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合,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监管,对违反法院禁止令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有效制止、带离、收监等强制措施,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减轻了公安机关的负担。用警需求也是社区矫正工作执法的一个必然的内在要求,事实上也在社区矫正管理当中展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监狱警察在社区矫正中承担了什么样的工作?

刘振宇:在推进社区矫正过程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延伸监狱教育矫正功能,采用抽调、转岗、挂职等形式让监狱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实践看,社区矫正用警在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日常监管、脱管人员追查、司法奖惩、调查取证、违规违法乃至再犯罪行为管控制止、收监执行人员送交执行等环节都应有警察,因为警察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身份上和心理上的优势,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形成威慑,更好地执行教育矫正措施,增强刑罚执行效果,同时能够处置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秩序,有利于维护社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警察参与社区矫正产生了什么效果?

刘振宇:从效果来看,有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地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刑意识和监管教育效果明显提高,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率明显低于没有警察参与工作的地方。各地反映,监狱民警从事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功能凸显,抽调的民警长期和罪犯接触,更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更能够起到日常监管的作用,可以确保矫正工作中按时报到、调查、训诫、及时制止、带离等日常大量用警事项。对事件处置更有效及时,能够第一时间处置紧急情况,确保事件处置及时,实现及时有效管控,大大减轻了公安机关的压力。同时,监狱民警与其他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配合更好,衔接更到位,有分工有配合,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实现常态化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