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 促善治

08.03.2018  14:13
  朱黎光、李冬松

  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亦或是“五大发展理念”,都指明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同时也为我们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积极探索,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以良法促善治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保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党的全局工作中思考、谋划,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在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更加自觉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一是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送自治区党委审核;二是将拟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提前报送自治区党委审核;三是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立法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制定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时,在条例二审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就条例修改涉及的重大问题向自治区党委进行了请示报告,自治区党委专门召开常委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了集体研究。这两部条例都以全票通过。

   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中,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中,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由“软性要求”转化为“刚性规范”,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提升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认同感,实现地方性法规的教育、规范和引导功能,促进良法善治。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条例第四条规定了“自治区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优先发展、重点扶持民族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教育”的内容。为弘扬诚实守信的中华传统美德,安全生产条例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将诚信问题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遵循立法活动规律,注重依法立法,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中,始终坚持把握和遵循立法活动规律,注重依法立法,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积极探索,有益尝试。通过立法协商,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完善立法咨询顾问制度,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

   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沟通协调,广泛听取意见. 我们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历来重视调查研究。在法规立项、起草和修改阶段,均有针对性的组织调研,科学确定调研提纲,合理选取调研地点,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形式,系统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制定具有一定前瞻性和较强的操作性的具体规范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一部地方性法规的顺利出台,离不开政府法制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注和参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始终重视与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厅局的联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必要时提前介入,努力将争议矛盾解决在常委会审议前,提高法规审议的效率和质量;注重加强与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协调,注意吸纳其初审时提出的审查意见;注重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沟通,对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认真分析,有关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要尽可能地吸收采纳。有关意见存在分歧的,主动与相关组成人员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力求达成共识;注重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每部法规草案二审前都要在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上全文公布,同时印送全体自治区人大代表,尽可能多的听取和收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法规内容更加符合客观,贴近实际,满足需要。

   完善论证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 立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在立法过程中,针对立法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邀请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是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既是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形势的客观需要,更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吸收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每一部法规在常委会二审之前,都要举行立法论证会,除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外,根据法规的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行业等实际情况,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参与论证,多方面多角度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使出台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自治区实际。同时,不断完善立法咨询顾问制度,适时召开立法咨询顾问座谈会,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的有效途径,为新一届聘任立法咨询顾问提供借鉴。

   激活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2015年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在全区十二个盟市的1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每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都要将法规草案文本发送到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制定修改自治区呼伦湖自然保护区条例过程中,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就条例草案提出了很具体、很有价值的建议意见,在条例修改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大部分意见都进行了吸收采纳。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法项目征集、立法协商、立法论证、法规通过前和立法后评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公民旁听、提高审议质量等方面的制度都进行了积极探索,努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进一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各项要求,加强对法规案内容、区情和各方面建议意见的分析研究,努力在精细化、可执行以及避免照抄照搬上下功夫,力求使法规的制度设计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真正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同时,注重加强对设区的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进行指导,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法规报批审查具体工作程序,通过“走下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与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就报批法规的有关情况进行座谈研究,力求把问题解决在法规报请批准前。通过组织立法座谈会、备案审查工作会、调训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新赋权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人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报批法规质量。

   开展立法理论研究,总结立法工作经验. 及时开展立法理论研究,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同时,地方立法的不断发展,也为开展立法理论研究拓宽了空间,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常委会领导的关怀支持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创办了《立法》期刊,为全区立法工作者研究和交流新形势下全区人大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举措提供平台,为进一步开展好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把创办地方立法研究会、进一步激发立法研究中心功能等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力求通过多方探索,形成合力,推动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实现以良法促善治提供法制保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才能真正形成“良法”,从而实现“善治”。

   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为重大决策提供法治保障.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推进到哪里,立法进程就要及时跟进到哪里,不断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和及时性。2016年,对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打包”修改,重点完善了基层人大工作、代表选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顺利实施。及时修改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正确处理人文关怀和用人单位负担的关系,相应增加了婚假、产假天数,给予了男方护理假。对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11件涉及“先照后证”的法规进行修改,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边界,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为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近年来,全区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将生态保护立法摆在重要位置。2016年,先后修改了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了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重点就维护呼伦湖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作出了规定。条例贯彻了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精神,遵循了国家对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了保护区的法制建设,全面提升保护区的规划、保护等职能,为呼伦湖地区稳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进一步推动了呼伦湖生态保护等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在2016年内蒙古年度十大法治事件评选中,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出台被评为十大法治事件之首。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是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今年,针对当前依然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我们及时修订了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等,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自治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结合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加强民生立法,突出特色立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教育方针,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明确规定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进一步完善办学形式和发展体系,保障民族教育依法有序推进。该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受教育权利,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有特色是地方立法始终保持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做到有特色,最重要的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法,立改革发展管用的法,立人民群众拥护的法。内蒙古自治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民族文化。2016年,我们制定通过了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确立了元上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追责和处罚的力度。

 

来源:《内蒙古人大编辑: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