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酿悲剧 人民调解化纠纷——记凉城县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员王巧梅同志先进事迹

12.09.2017  17:21

王巧梅,女  ,40岁,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凉城县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员。2012年凉城县交通事故人民调委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初,她凭借着曾在司法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成为第一批加入这个团体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不同于法院判决,既掺杂着浓浓的人情味,也考验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智慧,五年来,她以服务群众、化解矛盾为已任,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案件892起,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赞扬和人民群众的好评。2013年度被市司法局评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15年度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金牌人民调解员”和“十佳人民调解员”。

找准思路破难题    设身处地促和解

王巧梅同志经常打趣地说:“人民调解员都有一颗大心脏,在调解工作中,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把怨气撒在调解员身上是时有发生的事。此时,调解员必须保持理性和冷静,绝对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牵着走。待当事人冷静下来,才能进行调解。我们能理解当事人失去亲人的心情,但是依法调解案件是我们的原则。”

2015年5月,凉城县岱海镇北桥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自行车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调解中,在双方僵持不下的窘境下,她不厌其烦积极劝解双方都能各让一步,大事化小,和平处理。同时为了打消杨某亲属认为坐了牢就不用赔钱的念头,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文,让他们明白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道理。之后她又做了伤者亲属的工作,跟他们讲了肇事方杨某家的经济情况,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她坚持不懈与双方沟通,最终,吴某决定放弃部分赔偿要求,杨某同意支付5.1万元的医疗费赔偿款,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赔付后结案。这类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尤为典型,由于电动车没有保险赔偿款项需要当事人自掏腰包,而这类人群大多家庭经济状况差,难以承担赔偿费用,容易引发矛盾,往往需要调解员言辞谨慎、耐心,并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促使双方化解矛盾,相互理解,自愿赔偿。

双方利益紧权衡    情法并重促和解 

2013年12月,凉城县岱海镇宁远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谢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发生碰撞,刘某经内蒙古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受害方是五保户,有四个兄长、一个弟弟、两个姐姐,他们提出,肇事方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共计80万元。肇事方则陈述其自身家庭条件困难,受害方提出的要求太高,且受害方年岁偏大,赔偿数目偏高。由于死者近亲属情绪十分不稳定,对于肇事方提出的观点无法接受,矛盾激化,现场难以控制。

面对这种突发情况,王巧梅同志先平复双方的情绪,耐心地与双方的代表沟通,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法律知识,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方面劝导肇事方,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部分,肇事方应予以补偿,以保障受害方各方面的权益不受损失,因为该事故客观上给受害人近亲属造成的创伤是不容质疑的。另一方面向受害方打“感情牌”,通过告知肇事方家庭困难,无法承担巨额赔偿款,争取获得受害方家属的同情,希望他们能提出合情、合理、客观的赔偿要求。在她的努力下,最终受害方愿意放弃超额索赔的部分,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来赔偿。肇事方赔偿死者近亲属现金31.6万元,并分两次付清。

群众需求挂心间    夜以继日促和解

2015年7月,在呼阳公路发生一起死亡交通事故,死者的亲属组织他的亲朋好友在交警大队院里连吼带骂,缠着交警闹事,眼看形势难以控制,若局面不能迅速处理,很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王巧梅同志见状急忙把闹事方代表让到办公室,反复讲,“人死不能复生,让他们冷静、不要冲动,要相信我们会秉公处理,会给你们一个圆满的答复,如果这样冲动去打闹,将会造成很严惩的后果,既触犯法律,又不利于此事善后处理,到时悔恨莫及。”同时与交警商量看能否连夜拟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耐心作死者一方的工作,连夜召集肇事方派人过来调解,以平息事态恶性发展。在调解员的协调组织下连夜把双方组织到一起就死亡赔偿费问题进行了调解,直到第二天下午双方代表在她的主持下成功调解,避免了矛盾上访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