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02.08.2018  03:21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7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印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6号),明确我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阶段性降至19%,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二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25号)的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执行0.5%。用人单位和个人已按2%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三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剔除储备金,下同)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5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二类至八类费率为基础下调2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按国家规定,暂不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此期间,按原工伤保险费率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内蒙古上半年预计为企业减税降费达606.6亿
  记者7月24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收费处了解到,2018年上半年,在一系列普惠性强、含金量高、连续性好降本减负政策的作用下,内蒙古自治区降成本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经测算,预计上半年可为企业减税降费达606.Nmgc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