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导向 立有效管用的法——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履职工作综述之二

07.01.2020  09:51

  2019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40周年,也是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二年。这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主动服务大局,紧扣中心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数字是最直观的反映。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23件,批准法规和单行条例22件,审查规范性文件39件,开展立法调研25件,对3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审,完成生态环保类法规的清理,立法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法治方式落实这一重要指示,立严密的法来保护生态环境。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将绿色建筑发展入法,规定了绿色建筑执行范围、各部门履行的职能职责、各市场主体和个人在绿色建筑发展中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发挥了立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区域协同立法的首次尝试,建立起了乌海、鄂尔多斯、阿拉善三地联防联控的生态共治协作机制,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履行“用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职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批准了设区的市草原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再生水利用、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城市绿化条例、水源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一批生态领域法规,为守护好内蒙古的蓝天碧水、纯净蔚蓝开出了组合式“法治良方”。

  2019年11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乌兰牧骑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法治的力量和方式推动乌兰牧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作为国内首个乌兰牧骑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乌兰牧骑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导向,围绕经费不足、优秀人才匮乏等问题精确制导,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乌兰牧骑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和创新,用法治手段保障乌兰牧骑这面红色旗帜在祖国北疆高高飘扬具有重大意义。

  针对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寻良方,为助推企业创业创新出实策,为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添动力,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优化环境,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致力于自身建设,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出修改,修订了关于发挥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制定实施了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办法以及加强和改进全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推动了人大更好地依法履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制定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内蒙古发展稳定汇聚更加强大的正能量。制定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对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预备役人员的征召等作出细化规定,依法提高国防动员能力。批准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把实践中广泛认同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制的刚性鼓励文明行为。

  开展法规清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题中之义,是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一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用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一年内两次作出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共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10件法规,一揽子修改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重点对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区情实际的条款进行修改,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为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动力与活力扫除陈法旧疴,让法律制度更加有效管用。(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章奎)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