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

23.09.2016  11:36

 

我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起步早,从2012年起一些盟市针对少数大病患者个人负担重的问题,采取二次报销等办法,提高其待遇水平。2013年根据国家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要求,选择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开展试点,2014年总结经验全面推开。到2015年6月,全区14个统筹区域全部实行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同年9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

我区大病保险筹资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等因素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5%,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各地具体筹资额度在15—43.5元/人年,大部分地区为20元/人年。筹资过程中,我区坚持不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的原则,不另外向城镇居民征缴大病保险资金。建立大病保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以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为基数,通过确定一定比例,使其随着城镇居民医保年人均筹资标准增长而增长,进而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实现了动态调整。

保障水平是大病保险“保重点”的主要体现。我区将大病保险定位在解决个人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上,以发生的医疗费用额度确定大病保险受益人群范围。同时,逐步扩大报销范围。针对高额医疗费主要集中在目录外用药上的特点,我区结合自治区大病高发情况和群众大病用药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合规医疗费用的界定标准,将白血病等8类恶性肿瘤13种高值靶向用药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为各地顺利实施大病保险提供了依据。大病保险待遇对重点人群给予倾斜,实现精准扶贫。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之初,通过补贴个人缴费、设定逐段支付比例等已向困难人群给予一定的倾斜。在此基础上,通过重点向统筹基金支付达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人群倾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对城乡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适当降低高额医疗费用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做法,切实减轻了大病患者负担,有效地防范了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我区大病保险突出“保大病”原则,加强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科学界定待遇水平和合规医疗费用,进一步规范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向贫困人口倾斜。目前,全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人数达到5282317人,实际报销比例达到了59.45%。